佛冈县胜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:
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“佛水审批〔2023〕34号”文件准予你公司提出的《建设有机青梅种养一体化生产种植基地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》的行政许可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《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》及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<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粤水规范字〔2021〕3号)相关要求,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于2024年5月9日对《建设有机青梅种养一体化生产种植基地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》开展了检查工作,检查发现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存在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办法(试行)》第十四条中“(三)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不全面、不真实、不准确或内容无效。”的情况(检查意见详见附件),因此作出“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”的结论。2024年8月26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建设有机青梅种养一体化生产种植基地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行政许可申请。经审查,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多处问题,已予以退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以及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八条“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,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”规定,我局决定撤销《建设有机青梅种养一体化生产种植基地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佛水审批〔2023〕34号)。
关于撤销建设有机青梅种养一体化生产种植基地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.pdf
佛冈县水利局
2024年9月24日